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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〔2015〕29号

2015-08-04


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〔2015〕2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 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畜牧兽医(农牧、农业)厅(局、委、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:  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,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,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。  一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,监管权相应下移,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
农业部办公厅文件
农办医〔2015〕29号
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
 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畜牧兽医(农牧、农业)厅(局、委、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:
  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,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,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。
  一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,监管权相应下移,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、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。
  二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各项职责,规范工作程序,理顺工作关系,加大执法力度,认真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。
  三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监管信息,并在作出吊销、注销或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相关信息报我部兽医局备案。